第一条 中国物业管理协会设施设备技术委员会(以下简称“委 员会”),英文名称:Facility and Equipment Technology Committee of China Property Management Institute,是中国物业管理协会(以 下简称“中国物协”)所属分支机构,遵守《中国物业管理协会章程》和《中国物业管理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制度》,在中国物协的领导下开 展工作。
第二条 委员会宗旨: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,遵守宪法、法律、 法规和国家政策,加强委员会与委员单位之间的联系,积极开展物业 设施设备技术交流,协助委员单位建立良好的物业设施设备运行、维护和管理体系,努力提高物业设施设备管理技术水平和从业人员专业 素质,为物业管理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做好技术支撑。
第三条 委员会职责:
(一)接受委托,参与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物业设施设备运行、 维护、节能和创新提高等工作,以及相关法律、法规、政策的制定、 修订或决策论证,开展物业设施设备管理水平调查研究,提出相关工 作建议;
(二)参与国家和地方有关设施设备运行维护技术服务标准的制 订,以及相关团体标准的制订;
(三)制定设施设备管理行规行约并监督执行,根据企业要求开 展管理评价,促进设施设备质量监督工作;
(四)接受委员单位的委托,协助提升技术管理水平;
(五)组织物业设施设备技术培训、技术咨询、信息交流、技能 竞赛等活动;
第四条 委员会委员原则上由中国物协会员单位中的大中型物业 服务企业、科研院所或设施设备类供应商推荐产生,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(第 3-5 项由不同类型单位对应满足):
(一)工程技术系列中级以上技术职称;
(二)具备时间和精力参与委员会的工作;
(三)从事物业设施设备管理 8 年以上,为企业分管设施设备管 理负责人或工程管理负责人;
(四)从事物业设施设备技术管理教学 5 年以上,为科研院所物业设施设备技术研究负责人;
(五)物业管理设施设备供应商负责人,应出具签约甲方单位推 荐函,且甲方为中国物协会员单位。
(六)热心物业管理行业发展,具备一定的战略规划能力和行业 发展大局观。
第五条 委员会委员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二)参加委员会开展的各项活动的权利;
(三)优先获得委员会的相关研究成果和服务的权利;
(四)对委员会工作进行监督,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。
第六条 委员会委员应履行下列义务:
(一)遵守委员会《工作规则》,执行委员会各项决议;
(二)维护中国物协和委员会的合法权益;
(三)积极参加委员会开展的活动,完成中国物协和委员会交办 的工作;
(四)向委员会反映行业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。
第七条 设施设备技术委员会全体委员大会(以下简称“委员大 会”),每年召开一次,应由三分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,相关决 议须经到会委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(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适用同样原则)。
第八条 委员大会决议实行表决制,每位委员一票。特殊情况下, 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书面方式进行表决。
第九条 委员大会应履行以下职责:
(一)制定和修改委员会工作规则;
(二)提出选举或罢免主任委员、常务副主任委员、副主任委员 的方案和建议。
(三)审议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;
(四)决定其他重要事项。
第十条 委员会领导机构
(一)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名、常务副主任 1 名、副主任委员若
干名、秘书长 1 名,任期三年,最长不得超过两届。确需延长任期的, 报经中国物协批准同意后,方可连任。
(二)委员会主任委员、常务副主任委员、副主任人选,由委员 会提出拟任方案,报中国物协批准,经中国物协理事会全体会议和委员会委员大会审议通过方能生效。
(三)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秘书长人选,报中国物协批准,经委员会委员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。
第十一条 委员会领导机构主要职责:
(一)主任委员负责专业委员会全面工作,召集和主持全体委员大会。在委员大会闭会期间,根据需要不定期组织召开由主任委员、 常务副主任委员、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参加的主任委员会议,研究决定委员会重要事项。签署委员会内部文件。
(二)常务副主任委员负责委员会领导机构各专业工作组年度工 作的量化考核,主管年度主要工作计划落实和目标实现评价,并会同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协助主任委员开展工作。
(三)副主任委员按照委员会领导机构各专业工作组分工,结合 经分解后的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,组织对应专业工作组的委员,落实年度工作任务,并向委员会领导机构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和目标实现的评价。
(四)秘书长按照主任委员会议的工作安排和要求,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的组织、协调、沟通、反馈和实施,负责组织策划委员会大会和主任委员会议、活动及其他重大事项等,并及时向中国物协秘书处事前报告和事后备案制度等有关工作。
第十二条 主任委员每年在中国物协会长办公会上做年度述职报 告,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。
第十三条 委员会换届工作,在本届工作到期前 3 个月,由委员 会秘书处负责向中国物协提交换届工作方案,并负责具体筹备工作。
第十四条 委员会是协会的组成部分,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。经 济、党务、外事,及其他社会活动应接受中国物协的统一组织和管理。
第十五条 委员会不设银行账户,委员会不向委员单位收取会费。 委员会全部收支纳入中国物协统一预算管理。
第十六条 委员会主要经费来源:
(一)中国物协拨款;
(二)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;
(三)企业、社会团体或个人赞助;
(四)其他合法收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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